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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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就是人民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监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主动报告,也可以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主要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基本形式,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同时,人民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委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视察,或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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