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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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的影响。

主旨

本条是对律师执业场所和地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便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所以,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利于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责任,防止出现律师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造成的管理漏洞。其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利于律师集中精力办好案件,保障在律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如果允许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可能造成律师事务所对赔偿责任相互推诿,不利于律师赔偿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

因此,《律师法》不仅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关于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本次律师法修订时不仅明确了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还增加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表明对律师应当在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管理更加严格。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的限制。律师可以在本地受理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也可以到执业律师执业机构之外地方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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