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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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指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掌握会议进程、维护会场纪律、主持会议讨论事项、完成债权人会议内容。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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