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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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主旨

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但其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业务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我国法律一方面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本条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国家主权所决定的。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其法律对领域内的所有人都发生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例外。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关的行为,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同中国的单位和个人一样,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意味着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不被允许的,在中国也不例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同时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仅为人们的活动提供行为准则,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且要对人们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进行保护,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在受到中国法律约束的同时,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当然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受侵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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