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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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主旨

本条是对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养护中所负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巩固、提高现有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对贯彻《公路法》“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交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施、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并实施全面养护和综合治理,防止公路环境污染。同时,应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修和中修,改善技术状况,使公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户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根据交通部《关于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的养护应当侧重于:1.提高国、省干线好路率;2.强化公路标准化、美化和管理规范化建设;3.强化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4.加强桥梁养护;5.大力推广和发展公路养护机械化;6.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公路减灾活动,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三、要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公路养护职工队伍,要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先进的养护管理技术,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和劳动生产率

四、公路、公路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0承载力不足或出现险情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除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共同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等交通措施外,应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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