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主旨

本条为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增的条款,对应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调了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办理各类抚恤优待事务的职责和对其渎职、失职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规定的“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指:

1、参与烈士、残疾军人审批及军人死亡证明书和残疾军人抚恤证件的填发、管理工作;

2、参与抚恤优待对象申领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优待金的审批、审核工作;

3、参与抚恤优待对象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集中收养(收治)供给费、优待金、医疗费、丧葬费、慰问金、救济金和优抚事业费等各项抚恤优待经费或实物的报审、核拨、报销、发放、标准调整和审查审计工作;

4、参与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档案管理和抚恤优待关系转移交接工作;

5、参与优抚事业单位集中收养、收治抚恤优待对象工作;

6、参与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和烈士褒扬工作;

7、参与抚恤优待有关的其他工作。

本条规定中“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2、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咨询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民间组织;

3、上述单位中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在编、借用、调用和聘用的工作人员。

本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指经司法部门依照《刑法》等法律认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本条中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是指依照《公务员条例》、《纪律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法定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相应处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