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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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释义和理解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 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担保。所谓将来债权,指在设定抵押权时尚未发生,但将要发生的债权。所谓不确定债权,指将要发生的实际债权额为多少在设定抵押权时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担保。所谓限额担保,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约定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不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超过此额时,以其最高额为限,不及此额时,以其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抵押权人在限额内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比如对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7月1日所发生的债权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且接连发生的,比如,第一次借款1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借款20万元人民币,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债权。所谓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比如,最高额抵押为1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间为2年,那么,2年之内,不管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这些债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额抵押的意义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的民法中对此早已作了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银行也采取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办法。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有其优越性,比如,甲向乙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财产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签订一次抵押合同,对财产进行一次评估,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十分繁琐不便,而签订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论债权发生几次,只进行一次财产评估和抵押物登记就可以了,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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