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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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重要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二、关于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目前,该项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充装许可证。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工作。

按照本法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二)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残夜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按照本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气瓶充装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适应充装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和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对气瓶充装单位还应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对不足的,可采用将用气者气瓶托管的方式过渡;

(四)相应充装站充装许可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关于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本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除应履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本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二)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三)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四)负责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五)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六)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七)做好气瓶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代表充装站的钢印。气瓶充装单位要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人员(包括充装检查人员)作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车用气瓶和灭火用气瓶除外。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由持证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规程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八)按照要求,每年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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