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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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后,日期计算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规定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计算方法和折抵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分为两个区段,即3个月以下和6个月以下。计算的起点就是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日期。所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在没有进行正式处罚以前,当事人的驾驶证就已经被先扣留。由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先予扣留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受到限制,因此,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后,驾驶证被扣留的期间应当在决定的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期间内扣除,否则将会造成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扣除折抵的方法是,先予以扣留一天,折抵暂扣期限一天。

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了吊销驾驶证后,可以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期限,只是表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这里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是指1996年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种指向性规定,使得《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的原则,是否也应当适用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驾驶证期限。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折抵原则。比如说,在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作出前,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先予扣留10日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期限就不在是2年,而是比2年提前了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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