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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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维修机动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全面移植。

释义和理解

一、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针对的是经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资格且同时具备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资格的非法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则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3种:

1、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汽车维修直接关系着机动车能否正常使用,关系到能否安全运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零配件及相关产品。但是,由于目前市场法制化程度不高,一些不法生产者生产的假冒零配件大量流入机动车维修业。一些维修经营者为了减少维修成本,置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维修作业中大量使用假冒零配件,使维修车辆从出厂之日起就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对这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南。

2、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由此可见,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已经建立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如果对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则极有可能导致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对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擅自改装机动车。改装机动车是指通过改变车辆技术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和安全性能,将原车改制成其他用途车辆的行为。机动车改装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对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经过专业机构严密设计、计算、试验的改装,国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的改装,是本条规定的擅自改装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目前,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委托,利用自身具备的技术进行非法活动,导致一些违法改装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虽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身并没有利用改装机动车从事营运,但是它们的改装行为破坏了营运车辆原有的安全检查性能指标,导致车辆技术条件与车辆营运证的记录严重不符,破坏了国家对营运车辆的监督控制,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应当给予制裁。

三、 责任种类和形式

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违法维修行为,本条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吊销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违法维修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后要责令维修经营者及时改正其错误行为:对于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责令更换合格零部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责令立即停止修理;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恢复原有性能、结构,不能恢复的,作报废处理。

关于罚款的数额标准,作了区别对待: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考虑在违法所得或者所得数额较小(本条将数额较小的标准定为1万元)时,按照违法所得一定倍数处罚不足以发挥罚款的经济惩戒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明确罚款的数额幅度较为合适。

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它是通过剥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的相关财物实施的一种经济惩罚,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假冒伪劣配件、报废车辆这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再次使用。

吊销经营许可是本条规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其结果是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将违法经营者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因此,这种处罚应当慎用,一般应当在考虑其他的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方可适用。

2、刑事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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