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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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建筑节能的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建筑节能是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美国、法国、波兰、英国、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对于建筑节能都在许多方面予以扶持。我国建筑节能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更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建筑节能工作十分重视的地方政府,当地的建筑节能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本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仅限于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建筑节能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我国一些地方对建筑节能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尚未予以高度重视,个别地方尚未将其列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管理薄弱,导致政府管理部门缺位,该管的没管住。实践证明,政府必须充分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将其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有力的引导和干预。

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筑节能服务是建筑节能服务提供者为业主降低建筑的能耗所提供的检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节能活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是指包括建筑节能服务消费者、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从业者)、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管理机构以及建筑节能服务相关规则和规范等以降低建筑能耗水平为目标的建筑节能服务者和其对象的总和。

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近年来一直是世界各国积极采用的重要节能手段之一。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泰国等都先后成功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尚属起步阶段,基本上由建筑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者自己对用能设施进行运行、管理。由于是非专业化的,人员素质不高,用能设施运行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因此,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亟须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相关建筑节能服务和机构等亟须规范,从而实现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稳健运作与规范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材料的开发应用是加快推进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政府扶持先进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责无旁贷。当今世界,推动建筑向节能、绿色、智能化方向发展,是建筑业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包括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建筑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建筑节能检测技术等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安排专门的研究资金,搭建技术推广交流平台,鼓励有关的科研单位、研究人员、企业积极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工 作,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 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表 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为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氛围,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

组织好建筑节能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从政府部门到开发商、投资商,从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人员到广大老百姓,普遍需要加强建筑节能意识和科技知识的宣传引导,需要加 强普及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报刊、电视、杂志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从而帮助人们树立全面节约的观念,保证建筑节能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足

够的影响力和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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