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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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内容如下: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三包义务共有三项,即: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2、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口者,视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本规定的三包义务和责任。

3、“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是指生产者布局设点建立产品维修服务网,或者通过合同约定其他修理者作为承担产品三包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4、“修理费用”,是指用于产品修理所支付的费用。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具体数额由生产者与承担修理业务的修理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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