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59条[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章的适用范围]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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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解释]本条是关于本章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文规定,下列人员犯有本章规定之罪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处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由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是我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他们担负一定的军人职责,因而对于违反职责的犯罪,也适用本章的规定。

  (三)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由于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担负着与军人似同的保卫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因而本条规定,对于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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