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0条[行贿罪量刑]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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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

  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行贿数额、采用的手段、行贿的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条第二款是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别规定。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很强,取证难度较大,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本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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