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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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且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没收广告费用、非法所得,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发布广告有《广告法》严格禁止的情形的;

发布广告违反广告应当清楚、准确、明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以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准则的;

违反《广告法》的专门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设计、制作发布依法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违反《广告法》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及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分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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