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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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的关系,确定受理第——审经济案件纠纷的分下与权限。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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