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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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司法管辖

如前所述,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归类于侵权类纠纷,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此案均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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