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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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答问》,是中国古代法律“疏议”的雏形,它是古代法律解释的一种。

⑵在汉代,法律解释随着“律学”的兴起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律学就是以儒家学说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解法学。

⑶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特点:1、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2、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⑶西方法律解释的特点:⒈古罗马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部分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同时是一种创制法律的形式。在法律解释的风格和方式上,古罗马法学家的解释是与具体案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⒉17—18世纪时,欧洲法律解释进入了新的阶段。一方面强调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作出权威性解释;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⒊19—20世纪,西方先后出现了几个不同的有关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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