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仲裁机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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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仲裁机构的特点

民间仲裁机构基于其民间性质主要有四个特点:

(1)行使仲裁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只能就一定范围的争议行使仲裁权,一般限于民法、商法所调整的领域,故称为民商事仲裁;

(3)无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强制性措施,需要法院的支持;

(4)作出的裁决有强制性。以上特点也反映了普通仲裁的特点,即它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立足点,同时又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协助,因而不完全是当事人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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