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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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原告:蔺某、项某、李某等16名股东

被告:盐诚市纺织原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由原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注册资本50万元,每股人民币1000元,折股500股,实际股东44名。公司成立后,第一届监事会任职期间,董事会、股东大会虽然开过会议,但公司财务状况未公开。第一届任期期满,董事会宣布3年完成毛利收入177.5万元,费用(含股东工资130万元)支出高达211.9万元,经营亏损34万元。为此,股东非常震惊,要求查帐和审计,均被董事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故16名股东(认股12.6万元)诉至江苏省盐诚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义务,判令被告履行向股东公开财务帐目进行检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董事会决议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被告在开庭时当庭向16名原告分发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本案在审理过程,被告方董事会决议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被告在开庭时当庭向16名原告分发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法院称:(1)原告只有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而没有强迫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2)被告当庭分发财务会计报表,且财务报告的构成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等,故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已成不必要;(3)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监事会检查财务的权利应当依法不予采信;(4)原告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无实体意义。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盐诚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1、被告自成立以来只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而且是第一届任期期满召开的。按该公司章程,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股东会,然而被告未能召开。因而现在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2、作为公司股东的16名原告应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等权利,而现在股东连其最基本的公司财务状况都不知情,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就无从谈起。现在股东要求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要求监事会检查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也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的,即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召集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被告应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备好,以便于股东们查阅;

三、被告应将公司财务备好,以便于监事会检查。

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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