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摊派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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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摊派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例如,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会议费,卫生费,绿化费等等。对摊派行人,企业可以向审汁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要求作山处理。针对普遍存在着的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活动过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以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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