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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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

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他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司法解释

1996年5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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