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口条款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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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路口条款的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投资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全面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统一规则却迟迟未能出现。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条约不断涌现,这些条约成为了调节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其中,许多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关于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岔路口条款”。这种条款规定,在有关争端产生后,投资者必须在东道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之间做出选择,一旦做出这种选择即为终局。也就是说,统治者如果选择了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救济,则无论东道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得再寻求国际仲裁;投资者如果选择了国际仲裁,则不论国际仲裁结果如何,都不得再向东道国国内法院寻求救济。东道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就像是摆在投资者面前通往不同方向的两条道路,投资者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回头再走另外一条路。因而,这种条款被形象地称为“岔路口条款”。

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往往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将争端提交条约规定的国际仲裁机构之前,必须用尽东道国的当地救济。这样的规定在事实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东道国作为争端一方的利益,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崇。然而发达国家及其海外投资者为了在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东道国国内救济措施中扭转其所处的不利地位,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将浪费诉讼资源,并将使争端解决缺乏效率为由,反对将该原则定入国际投资条约。在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与东道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只好在形式上各让一步,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由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当中选择一种方式来最终解决争端,即“岔路口条款”。这种条款在各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之中发展起来,应用比较普遍。例如,1993年阿根廷一法国BIT第8条第2款规定:“一旦一个投资者已经将争端提交涉案的缔约方管辖或国际仲裁,那么,其中所选择的这项或那项程序应该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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