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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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是研究法的体系的核心问题。划分法律规范属于哪个部门或制度,不是主观的、形式上的因素决定的,而在于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某些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因为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多种多样的,如果仅仅以对象类划分的话,必然会产生无数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还应有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指明了某种社会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这使得各部门法得以区别。当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粗细恰当。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既不应太粗,也不宜过细,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

第二,多寡合适。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如果有些社会关系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少,要考虑是否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有些社会关系与领域中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则应分别划分几个法律部门。

第三,主题定类。即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到法律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原则上是一项规范,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门。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即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不必过于拘泥,从实际出发,考虑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还要善于区别各法律部门之间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与实用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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