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权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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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权的构成要素

(一)冠名权的客体指向

本文认为,冠名权的客体为冠名。所谓冠名,就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等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或管理的对象化事物进行的命名。一个完整的冠名,由前项和后项两部分构成,前项是指冠名者自己或其商标、产品的名称,一般表现为名称的简称或商号,也可以是商标,如“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大奖赛”。冠名者(冠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后项是指被冠名事物(冠体)的通用名称,被冠名事物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多为建筑物、体育赛事、交通工具、电视节目等。

需要辨明是,关于冠名权的客体,指向的应当是冠名,而非冠体。这正如姓名权、商号权的客体是姓名、商号,而非人身和企业本身一样。因为在建筑物、道路、赛事等冠体上成立冠名权的目的,仅仅是基于冠体本身可能潜在的广告价值而使用其命名的前项,并非要现实地根据冠体本身的固有性质加以利用,如果是后者,则相应地将冠体本身作为了客体,则在其上成立的权利类型就不应是冠名权,而应为其它对应的权利类型,如对建筑、道路、广场等实物的管领和支配形成物权,对团体、组织、活动等的管理经营权等,对节目、剧目编辑制作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等。

(二)冠名权的主体归属

冠名权的主体只能是冠主,惟有如此界定,方能准确地表述冠名权的特质,即冠名权必须是权利人对于非属己有或管理之事物加以冠名的权利。因此,那种认为冠名权是(也可以是)冠主对自己所属之事物加以冠名的权利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冠名权的具体内容

冠名权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对冠名的占有、使用以及变更、转让、担保等积极方面,从消极方面而言,则表现为免受非法剥夺、盗用、顶替、妨碍、损害等。其中,冠名权的占有与使用是其核心内容。命名完成后,形成冠名,冠主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冠名实际进行利用,这是冠名权的基本内容。

冠名使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是总括性冠名权之下分别加以体现。如根据南京地铁的冠名计划,冠名涵盖地铁车站出入口及地面上方站名标识、列车内到站站名播报和站名字幕显示、地下站轨道上方路线图上站名标识、车站内部分路线图上站名标识等170余处。体育运动队的冠名,主要是通过赛事报道和队员穿戴标志等体现冠名。如何有效地发挥冠名的广告宣传效果,一方面需要策划多元化的冠名空间,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冠名内容,如不应在节目中负载数量太多或内容消极的冠名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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