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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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的规定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因受送达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4.送达仲裁文书的内容可以刊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

5.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6.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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