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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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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