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8条[减刑条件]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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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

  (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关押场所实际服刑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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