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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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被判刑并在执行过程中的犯罪人,减轻其刑罚或免除其一部分刑罚的制度。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较重的有期徒刑减为较轻的有期徒刑。它不像大赦可以赦免罪与刑,也不象特赦可以免除刑的执行,而只是对特定犯人减轻其刑罚。减刑与减轻处罚也不同,前者是刑罚宣告后在执行过程中适用,后者是在判决时适用。

通常,减刑由国家元首命令行使,是一种行政制度。中国有其独特之处:

(1)是一种司法制度;

(2)减刑的条件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另有特别的规定,即在缓期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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