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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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特定方式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设置听证程序,是考虑到一些行政处罚比较严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侵害,应当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比较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和途径。受我国目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比较狭窄。就统计行政执法而言,《统计法》并未对听证作具体规定。我省的地方统计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对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省境内,对统计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是: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对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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