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人员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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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例:某县统计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水泥厂有虚报产值、产量的行为,便派法规科的工作人员王某和李某前往该厂调查。王某和李某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了取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厂有虚报产值、产量的统计违法行为。于是,两位调查人员带着调查的证据回到县里。王某和李某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撤销县统计局对该厂的处理决定。

  许多当地群众对本案不能理解,为什么县统计局的工作人员不能既调查又作出处罚决定呢?

  本案涉及《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公正原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公正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例如回避制度。行政处罚的调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的制度也是《行政处罚法》为了保证公正原则的贯彻而制定的一项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调查人员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人员相分离,调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所认定的事实和行为的法律后果,按本部门的处罚权限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不能直接参与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本案中,前往调查的工作人员王某和李某在调查的基础上,没有经过统计局主管领导的同意,就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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