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及使用通报批评的处罚?

浏览

  答:对通报批评的属性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一些同志认为,通报批评虽然属于统计行政责任的一种,但它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是统计行政处分,而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来看,虽然没有通报批评这种形式,但从目前我国许多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人们通常都把通报批评和警告,作为申诫罚的两种形式。《行政处罚法》之所以没有把通报批评单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因为通报批评与警告在性质、目的上没有区别,只不过在形式和告知的范围不仅限于被告知行为人自己,还扩大到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无论通报批评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它都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从统计法的规定看,作为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之一的通报批评具有如下特征:

  (1)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对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通报

  (2)通报批评只能适用于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统计违法行为。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