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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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性质,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

(1)民法为私法。因此,对于民事事项,即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当事人就可为之,就是合法的。

(2)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作为私法,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民法不仅要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要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使每个人都应充分重视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3)民法为文明法。民法讲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促进人们的道德水准的提高创造法治环境。同时,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要符合社会公德,而社会公德则是社会公众应当遵行的与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基本道德准则。

(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因而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5)民法为任意法。民法所调整的是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民法规范主体的行为主要是为民事主体规定行为的模式,使主体明确实施何种行为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其行为。因此,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

(6)民法为国内法。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的,因而为国内法。

(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因此,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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