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何时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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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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