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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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人的法律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遗赠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中世纪它曾被教会广泛利用,形成了一种遗嘱继承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有关于遗赠的规定,即遗嘱人处分特定财产给某人,遗赠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遗赠是死者生前作出处分而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见遗嘱继承)。

遗赠是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特殊形式。遗赠与遗嘱继承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也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开始。二者的区别为:

(1)遗嘱继承人直接从遗嘱人处取得遗产,遗赠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根据设定的遗赠,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赠人有向继承人追索遗赠财产的权利,继承人有向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受赠人只接受遗赠物,并不接受遗赠人的债务。但继承人只是在清偿债务和扣除必继份以后,才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如果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不负对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苏联民法规定,受托负责执行遗赠的继承人,在所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执行遗赠。

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见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有条件的遗赠,继承人在交付遗赠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完成遗赠所附的条件。受赠人接受此项财产以后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如果受赠人放弃受领的权利,遗赠财产一般按法定程序由继承人承受(见法定继承)。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对附有公益义务的遗赠,遗赠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履行义务,或者追还他所得的财产。如果受赠人放弃受领权利,遗赠财产按法定程序由继承人继承或归国家所有。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