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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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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