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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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依法对一定的物质资料、自然资源或其他财产享有的占有、支配(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有权关系受到国家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护。在中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国营企业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而言,所有权往往是指国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国家,对交由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所具有的占有、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

在这种涵义的所有权关系中,所谓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权,就是全体公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共同占有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生产资料,并由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来具体行使这种占有权力。任何人都不能损害和侵蚀它。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者更是负有保护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完整性,并使其不断增值的责任。所谓支配(处置)权,就是国家按照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按照社会再生产的现实需要,依据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和效率效益原则,合理地配置、处理国有资产,并选择合适的资产经营形式等方面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运用,既是占有权的具体化,也是关系到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果大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所谓收益分配权,就是在对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优化配置,有效利用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对经营收益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等方面的权力。它是所有权关系在分配上的具体体现,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居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也是以物质利益为支点,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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