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
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以上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以上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