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既有银行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开发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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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时,其中第三条之“(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以什么方式扣除?一、公司里有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的借款并且可以分清具体项目的,可以第一种方式据实扣除?二、有银行借款又有其他非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是否只能按照第二种方式限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那么,既有向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或选择(一)的计算办法或选择(二)的计算办法,不能同时适用(一)、(二)两种办法计算。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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