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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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因国企改制而买断工龄、离开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供职单位取得的薪酬已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为该单位不给本人(外聘人员)转移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所以上述保险金所包含的“单位应缴比例部分”和“个人应缴纳比例部分”均由本人一并缴纳。现供职单位在计算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的应缴额时,仅将我所缴纳“三金”中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在税前扣除,而我个人替“单位缴纳的比例部分”则不予扣除,照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是上级文件规定,我觉得无法理解。请上述问题和政府文件的具体条款如何理解?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一下简称“三险”),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单位不替职工个人缴存“三险”,而是由职工个人担负应由单位缴存的“三险”,则个人的缴费额超过了税法规定扣除的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单位不给职工个人缴存“三险”属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建议纳税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三险”的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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