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列支比例的问题

浏览

请问2008年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广告费如何进行列支?是按8%进行列支,还是按现行的15%进行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比较,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同时该条款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办法、标准等的权力。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企业包括题中所述行业的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