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浏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按经费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的数据,应填写本季度数据还是本年度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因此,上述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表的数据应填写本季度数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