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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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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