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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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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