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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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9年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公司2008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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