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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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为2009年是100%,2010年是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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