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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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因为经营需要,每年都发生季节性临时用工业务,我们与其个人签订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每份合同期一般为15-30天左右,报酬按天支付,每天50-100元不等。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内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经我公司验收合格后,用工合同履行完毕。如有需要,公司再另行与其个人签订用工合同。我们遇到的问题是:

  1、公司支付报酬时,我们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还是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2、我们为上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的有关业务培训费支出,能否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果不能,该如何税务处理?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你单位应有季节性用工必要性的说明,并签订用工合同,你单位上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以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的有关业务培训费支出,可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是应注意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并如实申报。2011-12-22山东省国税局纳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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