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团组织等行业协会缴纳的会费能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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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贵司可以借鉴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向行业协会支付的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贵司应取得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备注国税发[1997]191号已失效,仅参考这一条)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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