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外资生产企业,把商品出售给保税区内企业,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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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者加工后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上述公司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而应同其他内销货物一样,照章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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