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追加投资单位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浏览

根据财税[2002]56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条件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

  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的50%。


相关文章